-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5-00028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米乐体育 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8
- 标题:米乐体育 办公室关于印发《米乐体育 内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05-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米乐体育 内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5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米乐体育 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米乐体育 内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泉州市关于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内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与贸易便利化
(一)鼓励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于每年年末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举措评选活动,对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发放一次性15万元的次年工作经费。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发布石狮“城市机会清单”。拓宽政企信息资源对接渠道,有机整合城市运营和产业发展中的碎片化资源、项目和需求信息,形成并发布米乐体育 “城市机会清单”。针对“城市机会清单”的社会投资项目,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融资支持,市财政按年化1.5%予以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三)激活闲置资产助力企业降本增效。鼓励承租国有企业商务办公楼宇、商场、住宅及其配套资产、保税仓储用房,以分区分类分级、“一宗一策”等措施,分别给予优惠。具体实施细则由产投集团、国投集团和文旅集团分别制定并发布。
牵头单位:市国资运营集团
(四)支持外贸企业做强做大。对获评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评为泉州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五)加大贸易监管模式创新力度。组织对口岸部门、税务部门推出的首创、首发改革试点进行经济成效评估,相关做法被国家推广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被福建省推广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被泉州市推广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委改革办,市商务局、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
二、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与市场拓展
(六)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首店。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市开业的第一家具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门店,持续合法经营满1年,业绩稳定且具有良好成长性,被认定为米乐体育 首店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泉州市首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福建省首店的,经综合评审后额外追加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支持品牌首发首秀活动。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市举办有影响力的首展、首秀活动,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福建省内首秀、首展的,经综合评审后额外追加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强化商贸市场主体培育。对年度新增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最高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其中,入库纳统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纳统后年度销售(或营业额)增速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额外追加3万元奖励。对一、二、三季度月度新增纳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8万、7万、6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九)鼓励企业产销分离。鼓励我市四上在库企业进行产销(主辅)分离,对分离当年度原四上企业产值(或销售、营业额)增速不低于当年度行业平均水平,分离后的新增销售企业入库纳统且年销售(或营业)额达到2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给予实行分离后的新增销售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
(十)鼓励企业自办订货会。对事先向市商务局报备,由我市企业举办的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时装发布秀等商贸营销活动,采购商200人以上的,每场次按以下标准奖励:200(含)~500人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501(含)~1000人的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1001(含)~1500人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1501(含)人以上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单家承办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次。以上活动如在我市举办,且入住我市酒店,经综合评审后,最高奖励标准提高至200%。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支持行业协会抱团开拓市场。对事先向市商务局报备,由商协会组织抱团赴国内(泉州域外)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境内知名展会开拓市场的,统一布设参展展区且单场活动面积不低于180平方米或组织企业数不低于20家的,最高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的补助,公共布展费用全额补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二)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外展览会(含春季、秋季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展位费50%的奖励,单个展位最高奖励人民币2万元;其中,参加“一带一路”、金砖国家展会奖励标准提高至60%,单个展位最高奖励人民币2.5万元。单家企业单个展会补贴展位数不超过4个,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设立公司或办事处,经上级商务部门审核批准的,每个项目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一带一路”、金砖国家,每个项目给予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四)支持临港产业发展集聚区。支持推进临港产业布局建设,对成功引进特色临港产业或外贸服务企业的牵头推进部门,发放一次性30万元的次年工作经费;配合推进部门,发放一次性10万元的次年工作经费。
牵头单位: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十五)支持培育中远洋航线。重点培育开拓中东、南美等中远洋航线,对年度运营满24航班(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出口3000标准重箱(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商务局
三、加强金融支持
(十六)支持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对非统保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其中,对美国订单保费再叠加补助10%,单家企业叠加的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深化全国首创外汇“公共保证金池”制度。由市财政出资2000万元成立外汇“公共保证金池”,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所需的初始保证金及需追加的保证金直接从资金池扣减相应额度,交易完成后归还资金池额度,降低企业负担,减少汇率波动影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产投集团
(十八)支持企业争取上级金融惠企措施。引导企业积极申请首期50亿元的泉州市海丝外贸基金,企业仅支付固定利率1.5%/年,对企业支付利率与金融机构回报利率的差额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对银行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LPR的新增首贷小微企业(1000万元以内,个体工商户300万元以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机构第一年担保费率下降20%,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狮监管支局,市财政局,国投集团
(二十)建立银行业考核机制。每年度对银行信贷支持内外贸实体企业情况进行考核,对贷款增速超8%且增贷金额超10亿元,或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覆盖率超95%的银行,在新增财政、资金调配和新增存款存放等方面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狮监管支局,市财政局
四、创新商贸人才保障机制
(二十一)完善商贸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出台《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措施》,鼓励在石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增设商贸类紧缺专业;设立“高校留才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与院校共建商贸类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鼓励在校商贸类专业学生到我市企业顶岗实习;实施“商贸精英扬帆计划”,鼓励企业开展商贸类新型学徒制培养,遴选优秀商贸人才赴新加坡、迪拜等国际贸易枢纽城市研修。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
(二十二)健全商贸人才招引机制。实施“侨商回归”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返乡创办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等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措施;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引进商贸领域博士、硕士学历人才的人力资源机构按每人2万元、1万元标准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商贸人才对接专场活动,给予每场1万元的经费资助。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
(二十三)优化商贸人才服务保障。鼓励龙头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符合条件的商贸类龙头企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持续为商贸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租房优惠、子女入学、进修培训等福利。开展“米乐体育 商贸十大领军人物”选树活动,举办“狮城商贸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金、银、铜获奖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
五、附则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泉州市出台的各项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级申报。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本措施与上级措施重复、类同部分,如我市补助标准低于上级,按上级措施执行;如我市补助标准高于上级,企业可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后向我市申请补齐不足部分。
(二)单家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条款的,同类条款取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助,非同类条款分别给予奖励或补助、不予相互抵扣。
(三)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纳入环保、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涉黑涉恶等“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本措施。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措施所列条款,由各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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