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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市梯形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泉州市梯形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军,住所福建省米乐体育
金盛路372号办公楼A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4JP9W7P)与申请人郭燕玲的劳动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5〕第316号《裁决书》一份。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泉州市梯形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郭燕玲支付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的剩余工资共计14000元;二、驳回申请人郭燕玲的其他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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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黄希夷、林晋虹、蔡怀钗 书记员:蔡嘉棋
书记员联系电话:0595-8873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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