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米乐体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市琢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伍仁炬,住所:福建省米乐体育石龙路285号6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EWH7AFXT)与申请人冉慧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作出决定。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207号《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对申请人冉慧的仲裁申请按撤回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米乐体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81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