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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狮劳人仲案字〔2024〕第511号
来源 :米乐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4-11-08 16:54 浏览量:

福建省米乐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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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永明,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米乐体育 凤里街道南洋路1002号星期yi创意园20D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57JFU85)与申请人廖维国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4〕第511号《裁决书》一份。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廖维国的全部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应在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米乐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

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施文俊   书记员:王珊妮

书记员联系电话:0595-88752291

联系地址:米乐体育 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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