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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参加仲裁暨开庭)-狮劳人仲案字〔2025〕第529号
来源 :米乐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5-07-22 15:26 浏览量:

福建省米乐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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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立案受理你[单位](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3NHE5A经营者:蔡芳丕,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米乐体育 鸿山镇乌山脚中区250号)与申请人焦本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狮劳人仲案字〔2025〕第529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变更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申请人的请求事项:1.依法裁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927日签订的狮鸿人调202402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6920元(因申请人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没有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按照福建省平均工资8460/月计算,经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460/月×2个月)、住院护理费4200元(住院15天×280/天)、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5天×60/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220元(根据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计算,7个月×8460/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2020年福建省男性平均年龄75.81岁,(75.81-60)×0.1=1.581个月,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3个月×846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计算方法同上),以上合计为人民币132500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42月至2024620日期间的剩余工资15000.00元;5.依法裁决因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2690元(8460/月×1.5个月);6.依法裁决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246月至20252月双倍工资差额76140元(8460/月×9个月);以上合计为23633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的十日内。因你单位没有与对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举证期限协商一致,本委指定你单位应在20259517时前向本委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委定于2025981515分在米乐体育 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米乐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洪正平   仲裁员:谢哲志、戴莹莹

书记员:王珊妮
联系电话:0595-88732291

联系地址:米乐体育 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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