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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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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乐童鑫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米乐体育
童乐童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图,住所福建省米乐体育
八七路246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C6RL9658)与申请人吴文文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5〕第423号《裁决书》一份。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米乐体育
童乐童鑫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文文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剩余工资合计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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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黄希夷、王金榜、马勋宝 书记员:蔡嘉棋
书记员联系电话:0595-88732293
联系地址:米乐体育
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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