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由本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调令或者批件
4、接收单位介绍信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随迁必须提供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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